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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律师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经典案例

2020-05-21杨艳军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杭州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我们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A公司与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签订有《汽车定点维修合同》,双方约定: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B公司的车辆在A公司进行定点维修,维修款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2日对账,10日结账。2020年3月,B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D07**5等17辆汽车在A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共计46857元。A公司通过微信的形式,与B公司核对了维修结算款项,但在新冠疫情之下,B公司的经营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故迟迟未向A公司支付46857元维修款。A公司将上述情况反馈给了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艳军,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解决。

杨律师接到A公司反馈的情况后,认真审阅了A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车辆维修单以及双方的对账情况,基本确认了A公司给B公司所有的AD07**5等17辆汽车进行维修,产生修理费46857元的事实。同时,杨律师审查了A、B公司双方签订的《汽车定点维修合同》,特别关注了维修费的支付、违约条款、不可抗力等条款。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在2020年4月10日前支付上述维修款。鉴于A公司先前与B公司屡次协商支付维修款事宜,均无果,故杨律师建议先以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B公司发去催款律师函,限B公司5日内支付上述维修款,否则还需承担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A公司表示同意。经A公司委托,杨律师向B公司寄送了催款律师函,B公司在接到律师函后,与杨律师取得了联系,表示受疫情影响,经营较困难,希望A公司可以免除部分维修款。杨律师表示:A公司已经向B公司履行了车辆维修义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存在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根据浙江省高院的相关通知,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但是鉴于A、B公司一直以来的友好合作关系,也考虑到疫情期间,大家共克时艰,杨律师同意向A公司争取,由B公司分期向A公司支付上述维修款。最终,A、B公司达成一致:B公司先行向A公司支付维修款2万元,余款在接下去1个月内付清。此案了解后,杨律师对A公司制作的《汽车定点维修合同》给出了修改意见,对合同中维修服务的质量、维修款的支付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的条款重点进行了调整,以便减少A公司在类似合同履行中与其他个人或公司发生争议,更好地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广大律师履行法律服务职能的份内之责。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能够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此次疫情之下,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商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共同开展的“法治体检”活动,更是为民营企业依法防控疫情和有序复工复产,解决疫情引发的企业矛盾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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