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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激愤出手伤人,律师智慧雪中送炭

2018-04-17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老板激愤出手伤人,律师智慧雪中送炭
     
      陈某,男,年方33岁,系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某酒吧老板。20107月,因激愤故意伤人,于20113月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三月的杭州,烟雨蒙蒙,柳絮飘飞的浪漫时节。而陈某的家人却没有心情欣赏此时如诗如画的杭州,陈某六十多岁的老父亲找到杨律师时,早已是心急如焚,他一边讲述着事情的具体经过,一边含泪请求杨律师能够帮助陈某。杨律师先安慰陈某的父亲,叫他不要担心,然后细心地给他分析案情,帮助其解答一些困惑。听完杨律师的讲解,陈某的父亲焦急的心情平复了许多,随后他委托杨律师。接受委托后,杨律师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故意伤人案件的工作中。
      经过杨律师的调查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终于浮出水面:陈某,黑龙江人,十七八岁考上杭州的大学之后就一直留在杭州工作,积攒了一些积蓄之后,陈某就自己开了一个酒吧,经营得也是有声有色。在经营期间,赵某来到陈某的酒吧喝酒,赵某要求酒吧内的服务员张某陪酒,可是张某不愿意,却被赵某硬逼着陪酒。张某是陈某的女朋友,出于对女朋友的保护,陈某去阻拦赵某的行为,可是却和赵某发生口角,出于激愤,陈某拿起一个空酒瓶砸向赵某的头部,致使赵某轻伤。
      杨律师认真履行职责,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陈某,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交换意见;进行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取得了案件的第一手证据。在征得司法机关同意后,与被害人积极调解,在开庭前,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法庭上,杨律师认真辩护,据理力争。围绕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陈某认罪态度好等展开激烈辩护。并提出,陈某是为使自己女友不被灌酒,一时情急才出手打人,事后积极送被害人就诊治疗,自首,多次找被害人调解,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陈某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较轻,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由于杨律师准备工作充分,证据扎实,辩护有理有据,一审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陈某缓刑。
      陈某的自由得到了保护,赵某也得到了经济赔偿。本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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