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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军律师经典案例: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之后判轻缓

2018-04-17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杨艳军律师经典案例: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之后判轻缓
   丰某,男,年方31岁,系杭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27日,因公司员工万某将商业机密故意泄露给竞争对手孙某,丰某带领员工讨说法未果后,用颜料泼洒的方式损毁孙某公司设备、产品,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人民检察院指控丰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丰某不知道因为自己的一时气愤和冲动竟然要付出如此大的代价。心急如焚的他听朋友介绍找到了经验丰富的杨律师,他一边告诉杨律师事实的具体情况,一边向杨律师咨询。通过杨律师的细心解释和说明,丰某焦急地心情有了很好的平复,然后其委托杨律师当他的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杨律师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丰某破坏生产经营案的辩护工作中。通过杨律师细心地调查和详细地了解。案件地真相也渐渐地明朗化:丰某,山东人,暂住在杭州,是杭州某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发现公司员工万某将公司的客户资料等商业机密给竞争对手杭州某户外用品公司的孙某后,次日上午,丰某带领员工并携带颜料至孙某的公司,询问孙某窃取商业机密的行为。在询问过程中,因为与对方发生口角,加之自己公司的商业机密被对方窃取。一怒之下丰某及手下员工与孙某发生了打斗。造成孙某头部、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同时用颜料泼洒在电脑刻字机、牛津布、电脑等物品上,致使次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财物的直接损失9637.61元,丰某在开庭前向法院退赔了人民币9637.61元。
   杨律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交换意见。通过杨律师辛苦地走访工作和深入地调查工作,获取了孙某窃取他人公司机密的一手证据。在法庭上,杨律师冷静思考,沉着应对,积极辩护。始终围绕着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悔改表现和认罪态度较好等方面,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由于杨律师取证细致,准备充分,辩护有力,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杨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最大程度地实现了丰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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