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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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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建议2019-06-14杨艳军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主要是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主,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存在以下问题: 1、在实务中,几乎每位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投资者,均会向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等虚假宣传,比如近期被刑事立案侦查的金诚集团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时就将预期收益宣传为保底收益。 2、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中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具有一定数额的资产或金融资产。”但如何界定合格投资者,缺少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并且没有第三方认证机构,导致很多不合格投资者加入了投资队伍。例如阜兴集团案中的受害者中多为退休老人,投资款项中多为其养老钱、保命钱,完全不符合投资者资格标准。 3、虽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基金托管人的具体职责,但实务中,托管银行只负责保证募集资金流向基金投资的公司,后续资金是否用在项目上托管银行不再监管。这就导致托管银行的监管责任形同虚设,完全尽不到监管职责。 4、现行私募基金往往通过投资公司股权或直接成立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进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等投资。作为被投资的公司必须保证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但现实中很多公司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或私自占为己有,损害投资者权益。 5、虽然法律上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具有监督资金的权利,但权利的内容不够详细具体,投资者如何行使监管权力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往往导致投资者“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等权利形同虚设。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旦出事,往往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有鉴于此,加强和完善私募基金的监管势在必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虚假宣传的监管。建议银保监会建立严格的举报和处罚制度,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虚假宣传销售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对举报发现的问题,由银保监会进行核查,一经核实,对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进行相应处罚。 2、建立投资者资格审查认定机制。建议在法律法规上完善合格投资者的界定以及规范合理的评估标准,同时,从法律上明确由权威的第三人作为合格投资者认定的机构,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人在认定合格投资者的过程中的操作规范。 3、扩大并延伸托管银行监管职责。建议从法律上完善,使托管银行不仅对基金资金去向进行监管,同时托管银行有权利对基金投入基金项目公司后,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从而确保募集资金真正用在项目实处。同时,建立基金托管银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对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4、加强对基金项目公司的监管及惩罚力度。建议合作的当地政府必须加强监管职能,保证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明确政府未尽到监管责任应承担的责任。相关部门机构也需对基金项目公司不合法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5、加强并完善投资者代表的监督、监管职责。建议在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可以规定选举出投资者代表,并明确投资者监督、监管职能,列举出投资者代表的权利清单,从而使监督、监管的职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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