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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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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预付式消费平台监管的建议2019-06-14杨艳军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预付式消费平台也越来越多。这些平台都是通过以“互联网+”为名目的预付式消费,吸取消费者大量资金。这些平台对方便消费者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2019年6月9日,杭州本地鲜花电商平台“门客生活”门店关闭、微信和官网停摆,此前,这家鲜花电商已经多次出现大规模违约,配送中断,消费者申请退款失败,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也无任何效果,维权无门。而且在关闭前,“门客生活”通过各种大优惠的促销活动,预收大量款项。事实上,在杭州一个叫“昕伦生活”的订花平台先于“门客生活”爆雷,两者套路如出一辙,消费者也维权遥遥无期。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很多网络预付式消费平台在公司注册时往往实缴资本很少,公司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二、由于监管不力,很多网络预付式消费平台往往将消费者的预收款项挪作他用,甚至转移、隐匿资产。 三、这些平台往往针对社会大众,消费者人数众多,但每位消费者涉及的款项不大,在行政维权力度小的情况下,司法途径维权成本过高、时间长,容易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预付式消费陷阱频频发生,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针对已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一、建议从法律层面提高网络预付式消费平台入市门槛,对网络预付式消费平台准入进行资格进行严格限制。建议法律规定,设置不同的档位,根据公司实缴资本的不同等级,对通过预付式消费模式收取的资金设定不同的额度,超过额度收取的,行政部门有权力予以严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运营资格。 二、将预收款项交由第三方监管,保证预收款不被挪作他用。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对于公司通过预付式消费模式收取的资金,必须交由第三方监管,款项使用只能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从法律层面保证消费者的预收款项不被挪作他用,不被隐匿、转移。 三、建议从法律层面,加强工商行政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对于网络预付式消费平台监管职责。能够在问题刚刚爆发之时采取调查、取证、调解等各种方式,尽快处理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通过法制宣传,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建议政府组织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联合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通过法制宣讲、咨询,建立微信、微博平台等各种宣传途径,对消费者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消费者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消费者在选择网络预付式消费平台时有风险意识,能够对平台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谨慎投入,在平台出现问题时能及早发现并及时退出,减少自身财产损失。 五、建议消费者保存好与平台之间的相关手续和往来账目清单,在网络预付式运营平台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收集证据,及时提起诉讼,及时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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