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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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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调解离婚中增加“离婚冷静期”规定的建议2020-12-07杨艳军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关于诉讼调解离婚中增加“离婚冷静期”规定的建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是亮点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减少草率、冲动离婚现象,能够缓解我国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但该规定使得协议离婚手续变得复杂,因此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由于法院诉讼调解离婚程序未设置“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此必将导致许多夫妻为了规避协议离婚中的“冷静期”而选择法院诉讼调解离婚。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诉累,也无法实现《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初衷。 选择法院诉讼调解离婚的夫妻,大部分能够协商一致、尚未产生激烈冲突。因此,该种离婚情况类似于协议离婚,若在法院诉讼调解离婚程序中同步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帮助那些感情用事、赌气分手、轻言离婚的双方,冷静思考,缓解矛盾,恢复理智,从而使一些处于危机中的婚姻得以挽救。 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设置于法院诉讼调解离婚程序中。同时,建议做好与《民诉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逐步解决法律的统一适用问题,维护家庭稳定,实现“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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