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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调解离婚中增加“离婚冷静期”规定的建议

2020-12-07杨艳军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关于诉讼调解离婚中增加“离婚冷静期”规定的建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是亮点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减少草率、冲动离婚现象,能够缓解我国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但该规定使得协议离婚手续变得复杂,因此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由于法院诉讼调解离婚程序未设置“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此必将导致许多夫妻为了规避协议离婚中的“冷静期”选择法院诉讼调解离婚。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诉累,也无法实现《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初衷。

选择法院诉讼调解离婚的夫妻,大部分能够协商一致、尚未产生激烈冲突。因此,该种离婚情况类似于协议离婚,若在法院诉讼调解离婚程序中同步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帮助那些感情用事、赌气分手、轻言离婚的双方,冷静思考,缓解矛盾,恢复理智,从而使一些处于危机中的婚姻得以挽救。

    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设置于法院诉讼调解离婚程序中。同时,建议做好与《民诉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逐步解决法律的统一适用问题,维护家庭稳定实现“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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