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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追索扶养费民事案件管辖的建议

2024-02-27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追索扶养费案件是指未成年子女向父亲或母亲主张抚养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向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夫妻之间一方向有扶养义务另一方主张扶养费的一系列案件。

追索扶养费案件具有普遍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离婚率不断攀升,1987-2019年离婚率从0.5‰攀升至3.4‰,从2003年到2019年,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7年上涨;而人口老龄化进程也不断加快,2020年,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我国这样的国情,在司法领域最显著的表现就是追索扶养费的民事案件数量激增。

追索扶养费案件具有特殊性。追索扶养费案件中,给付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往往存在血缘或姻亲关系,而权利主体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虽然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设立初衷是帮助生活上有困难的一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特殊弱势群体的未成年子女、老年人等在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权利时仍存在诸多困难。

最突出的问题,集中在扶养费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我国现有法律对追索扶养费案件的管辖并没有特别规定,因此追索扶养费案件的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这也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不得不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他们与被告生活在同一地区,管辖问题并不突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速度加快、流动跨度变大,很多当事人需要跨市甚至跨省进行诉讼。这不仅给这些弱势群体带来了不便,而且还有许多当事人因诉讼成本太高而放弃了追索扶养费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给许多当事人带来了立案难的困扰,有违方便诉讼的立法精神,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不利于家庭矛盾的化解、社会的和谐稳定。

   有鉴于此,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建议完善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的管辖规定,具体建议为:(1)建议全国人大在广泛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完善民诉法关于扶养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明确追索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民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全国人大完善立法之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先行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扶养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明确追索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民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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